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35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飞亚思卫浴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陶瓷卫浴营销总部基地一期3栋4号。
经营者:吴晖进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飞亚思卫浴经营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