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164号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西蒙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海娟,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温州西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高轩村天马大街******。
法定代表人:方德贵。
被告:方德贵(曾用名:方德庆),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熊英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蒋璐,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海娟、温州西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方德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以其已与被告方德贵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