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民初1590号原告:钟利民,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畲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哈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320号5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梁志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钟利民诉被告厦门哈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钟利民的委托代理人梁正平,哈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利民诉称:钟利民于2010年3月7日依法取得第62801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三类:化妆品;
洗面奶;
洗头液;
浴液;
祛斑霜;
香水;
成套化妆用具;
摩丝;
牙膏;
去污剂),于2013年5月14日取得第12577563“”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三类:洗发液;
鞋油;
洗面奶;
化妆品香料),且设立企业长期生产销售头发洗护产品和沐浴液产品,大力宣传推广商标品牌。
近期,钟利民发现哈猫公司在京东网网络销售平台销售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欧公司)生产销售的带“碧欧”标识的洗发水、护发素、沐浴乳,同时还在店铺内使用“碧欧”标识宣传推广产品。
钟利民作为第6280156号“”注册商标和第12577563“”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哈猫公司未经钟利民许可,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钟利民注册商标近似的商品标识,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已经侵犯了钟利民的商标专用权,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哈猫公司立即停止在京东网络销售平台上使用“碧欧”标识侵害钟利民第6280156号“”注册商标和第12577563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2.哈猫公司向钟利民赔偿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律师费合计1.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哈猫公司承担。
被告哈猫公司无答辩,亦未在答辩期间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钟利民主张的涉案商标的注册和实际使用情况。
第628015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钟利民,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洗面奶、洗发液、浴液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30年3月6日。
第12577563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钟利民,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洗发液、洗面奶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3日。
诉讼中,钟利民为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及其碧鸥品牌的知名度情况,提交了: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2008年6月10日,广州市宗艺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钟利民,经营范围为美容美发行业,拟证明其使用和宣传推广涉案商标的时间。
2、营业执照及准予变更的登记(备案)通知书,显示广州市道然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5日)于2014年4月30日变更登记名称为广东碧鸥投资有限公司,拟证明其于2011年设立广东碧鸥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和品牌。
3、“碧欧一代”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等商标信息,显示碧欧公司申请的该商标在第三类上被驳回。
4、建设银行业务凭证、慈善基金捐赠专设帐户、《爱心助学证书》,显示捐赠人为广州市道然化妆品有限公司、“碧鸥品牌”于2013年为贫困学子募集善款11.4万元。
5、天猫服务协议、(2016)粤广南方第036581号《公证书》,显示天猫网站上开设有碧鸥官方旗舰店,该店铺有销售碧鸥品牌的洗发水、洗发乳等商品。
二、关于钟利民主张哈猫公司的侵权行为表现情况。
2019年9月5日,钟利民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www.jd.com,在首页搜索“哈猫美妆专营店”,点击进入该店铺首页,点击该店铺证照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厦门哈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住所为厦门市集美区××楼××室,法定代表人为梁志明;
在店铺首页搜索“碧欧洗发水”,点击“搜本店”,显示有“110.20新品钜惠[京东专营店]碧欧洗发水套装全方位营养洗发乳控油去屑护发素760ML”图样,进入显示有“新品钜惠[京东专营店]碧欧洗发水套装全方位营养洗发乳控油去屑护发素760ML控油洗发水其它/other”的商品页面,点击“¥110.20单独购买”按键,并结算支付;
2019年9月9日,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46号标有“信德商務大厦”内的“907”室,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钟利民的委托代理人签收了自称是“韵达快递”的工作人员送来的包裹一个,包裹上有编号为“4300812895633”的运单;
其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拆开该包裹,公证人员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然后将物品及运单等封存。
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粤广南方第047368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粘连的附件一为上述操作过程中打印所得,打印件内容与实时截图内容相符;
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二为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等。
公证附件显示在“哈猫美妆专营店”网页的产品介绍中多处使用“碧欧洗发水套装全方位营养洗发乳控油去屑护发素……”字样,产品名称中有“铂碧欧一代营养洗发乳”字样。
经查验,公证封存实物密封情况完好,公证封条及印鉴完整。
经当庭开拆,公证封存实物有“铂碧欧一代营养洗发乳”一支,该产品的外包装正面中间部位用较大字体标注有“”图案,图案下方标注“BOBIOU铂碧欧”字母,正面右上方的标签上标注有“碧欧公司正品、GZBIOU”字样;
外包装底部及背面正上方用压印方式标注有“GZBIOU”标识;
外包装背面用黄色字体标注“铂碧欧一代营养洗发乳”字样,同时标注“生产厂家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加石路红珠岭自编28号五楼”。
诉讼中,钟利民明确主张哈猫公司在销售网页的产品介绍中使用“碧欧洗发水”文字,其中“碧欧”二字与其第6280156号“”注册商标和第12577563“”注册商标中“”读音相同,字形相近,构成近似,侵害了其第6280156号“”注册商标和第12577563“”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
哈猫公司为2017年12月20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元,住所为厦门市集美区××楼××室,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化妆品及屯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等。
本案中,钟利民主张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233.6元、律师费3900元。
为此提交了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为证(发票号00095820,金额6000元,开票日期2019年1月27日),其余费用未提交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营业执照、通知书、证书、杂志、服务协议、发票、工商登记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钟利民作为第6280156号“”和第12577563号“碧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钟利民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钟利民的委托代理人在网站上浏览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已由公证人员作出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书予以证实,哈猫公司对此亦未予抗辩,故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确认公证书的真实性并据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公证书显示经营“哈猫美妆专营店”的企业名称、公司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与哈猫公司的工商注册的登记资料一致,故本院据此认定“哈猫美妆专营店”为哈猫公司在京东网销售平台设立并经营的店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院认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应当结合被诉标识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进行判定。
本案中,钟利民享有第6280156号“”和第12577563号“碧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类,与本案“哈猫美妆专营店”在网店页面销售的洗发水产品类别相同。
钟利民主张哈猫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的产品介绍中多处使用“碧欧”中文文字,侵害其第6280156号“”、第125775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哈猫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的产品介绍中多处有“碧欧洗发水”文字,一般公众根据其中的“碧欧”文字足以识别产品的来源,可以认定该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性使用。
其次,比对“碧欧”文字与第12577563号“”注册商标标识,二者读音相同,字形视觉效果近似,构成近似;
比对“碧欧”文字与第6280156号“”注册商标标识,第6280156号“”注册商标标识是由竖向组合结构的商标标识,整个构图包括上中下三部分,由上部图形、中部文字、下部英文字母组成,其中中部“碧鸥”文字在整个竖向组合结构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大,比对“碧欧”文字与第6280156号“”注册商标标识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碧鸥”,二者读音相同,字形视觉效果近似,构成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识别能力,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
综上,哈猫公司在网站销售的产品介绍中使用的相关“碧欧”文字侵害了第6280156号“”、第125775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现钟利民要求哈猫公司停止在京东网络销售平台上使用侵害钟利民第6280156号“”、第125775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碧欧”标识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含合理费用)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钟利民主张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
钟利民主张的公证费有提供相应票据予以证实,考虑到其确有委托公证取证,故对该项费用的合理部分,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钟利民主张的律师费未提交证据,鉴于其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故对该项费用的合理部分,本院亦予以酌情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因钟利民未能举证证实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哈猫公司因侵权所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销售形式、被控侵权产品的售价、数量、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含合理费用)。
哈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被告厦门哈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京东网络销售平台上使用侵害原告钟利民第6280156号“”、第125775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碧欧”标识的侵权行为;
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厦门哈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钟利民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钟利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钟利民承担125元,被告厦门哈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钟利民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钟利民同意由被告厦门哈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上述履行期内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