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4254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茶行。
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
经营者:裴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某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