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667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那家鞋店,工商登记注册号码:320581600987547,登记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颜港1区4幢102室。
负责人:徐子锋,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系常熟市虞山镇那家鞋店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那家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那家鞋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那家鞋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那家鞋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