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31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源眼镜有限公司振兴路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彭新新。
被告:上海意源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日飞。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源眼镜有限公司振兴路分公司、上海意源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