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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垚与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民终443号
案件名称周垚与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垚;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 443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周垚,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周垚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其与周某某周垚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 2020 年 5 月 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一审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 01 知民初 5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周某某周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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