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民终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顺市平坝区光明眼镜店,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复兴路107号。
经营者:林先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奇,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顺市平坝区光明眼镜店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顺市平坝区光明眼镜店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顺市平坝区光明眼镜店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安顺市平坝区光明眼镜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安顺市平坝区光明眼镜店撤回上诉;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减半收取;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安顺市平坝区光明眼镜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