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刑终99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40************018(以上身份系自报)。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2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4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11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后弃保潜逃,于2019年8月27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7)粤1973刑初240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石磊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磊表示服判,于2020年5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石磊撤回上诉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磊撤回上诉。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刑初24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