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3民初1084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法定代表人:符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凤岗运龙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廖奕萍,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343。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垂盛,广东森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冬优,女,199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5************203,广东森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凤岗运龙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50(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丽丽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翠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