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453号 原告:许文龙,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守峰,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
原告许文龙为与被告夏守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文龙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文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文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均由原告许文龙负担。
原告许文龙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