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82号之一 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3082836K。
法定代表人:施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北京文达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百荣世贸商城市场5层B区D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58586039U。
法定代表人:占文革。
被告:河南玉晶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大召营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58305348J。
法定代表人:张东平,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北京文达康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玉晶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北京文达康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玉晶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制止侵权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5月19日,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