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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徽烁烟酒店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04执616号之四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徽烁烟酒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蚌山区徽烁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6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蚌山区徽烁烟酒店,经营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万达广场B1栋一单元一层010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0。

经营者:蒋亚蒙,男,1994年3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蚌埠市蚌山区。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徽烁烟酒店、蒋亚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蒋亚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6d3ca725d4d06258@wx.tenpay.com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6.46元,现因为自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亚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6d3ca725d4d06258@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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