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聚焦光影视觉婚纱摄影中心与谷城县聚焦摄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6知民初18号
案件名称北京聚焦光影视觉婚纱摄影中心与谷城县聚焦摄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聚焦光影视觉婚纱摄影中心;谷城县聚焦摄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6知民初18号原告:北京聚焦光影视觉婚纱摄影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育仁南路4号院2号楼1层109室。

投资人:穆香宁,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柳婷,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城县聚焦摄影。

经营地址: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69号。

经营者:张飞,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春,湖北银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聚焦光影视觉婚纱摄影中心与被告谷城县聚焦摄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聚焦光影视觉婚纱摄影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柳婷、被告张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4053551号、第17669494号、第23906938号、第23865967号、第239058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2888元、定金1000元,共计23888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第14053551号、第17669494号、第23906938号、第23865967号和第2390586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1类摄影、微缩摄影等。

原告于2019年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与原告第14053551号、第17669494号注册商标相同、与原告第23906938号、第23865967号、第23905867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且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类别为同一服务,使相关公众对被告提供服务的来源与原告产生混淆,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提起本案民事诉讼。

被告张飞辩称:1.被告仅使用了文字及汉语拼音,不构成商标侵权;

2.被告于2014年8月5日注册并使用“谷城县聚焦摄影”名称,在湖北省多处经营,具有一定影响力,享有在先使用权;

3.被告经营规模较小,该县县城内至少有7家与被告经营规模等同的婚纱摄影店,被告经营收入有限,原告主张30万元赔偿金额过高。

故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8月1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摄影服务(洗像除外)、出租商业用房,系个人独资企业。

2018年11月15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许可,北京葆台聚焦视觉婚纱摄影中心名称变更为北京聚焦光影视觉婚纱摄影中心。

被告于2014年8月5日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飞,经营范围为摄影、摄像、婚庆类服务。

2014年2月21日,北京葆台聚焦视觉婚纱摄影中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2015年7月28日,经核准注册第14053551号组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摄影等,有效期至2025年7月27日。

2015年8月14日,北京葆台聚焦视觉婚纱摄影中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2017年7月14日,北京聚焦宝贝儿童摄影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7669494号组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有效期至2027年7月13日,2018年1月20日,该商标受让人名称变更为北京葆台聚焦视觉婚纱摄影中心。

2017年5月2日,北京葆台聚焦视觉婚纱摄影中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2018年7月7日,经核准注册第23906938号字母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有效期至2028年7月6日。

2017年4月28日,北京葆台聚焦视觉婚纱摄影中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2018年10月21日,经核准注册第23865967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0日。

2017年5月2日,北京葆台聚焦视觉婚纱摄影中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2018年11月21日,经核准注册第23905867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2019年4月4日,原告委托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关岱宗向湖北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9年4月9日,该公证处出具(2019)鄂谷城证字第864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4月4日15时55分,该公证处公证员罗某、徐某关岱宗及关岱宗的好友李晓倩来到被告处,关岱宗与李晓倩以新婚夫妻名义与被告店员商量婚纱照拍摄事宜,在此过程中取得被告店招、店内装潢、电脑存储的服务报价表以及载有“聚焦摄影”字样等信息的塑料手袋等照片。

当日16时55分离开被告店铺,又于当日17时38分返回被告店铺,关岱宗、李晓倩在该店订购了一套4999元的婚纱摄影服务,交纳了1000元定金。

对婚纱照订单、付款二维码、微信支付凭证等取证完毕后于当日17时54分离开。

现场共拍摄照片29张,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

经庭审比对,被告店铺门头载有标识,“聚焦”字体明显大于其他字的字体,与原告第23865967号注册商标呼叫相同、字体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

店铺内、宣传报、手提袋及收款收据上标识与原告第14053551号注册商标文字部分及第23905867号注册商标呼叫相同;

店铺内、宣传报及收款收据上标识与原告第23906938号注册商标字母排列组合及呼叫均相同;

店铺内标识与原告第17669494号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部分呼叫相同,文字部分“聚焦”与原告第23865967号注册商标呼叫相同。

2019年4月29日,原告委托宋致良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对互联网网络浏览被告微信公众号“谷城聚焦摄影”相关页面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2019年5月6日,该公证处出具(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552号公证书,原告支付公证费1888元。

该公证页面显示,被告于2014年4月11日创建并使用“谷城聚焦摄影”微信公众号,称其“源自北京聚焦摄影登陆谷城倾情绽放”。

经庭审比对,被告从2014年4月11日至2018年10月12日发布的宣传内容中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23865967号注册商标呼叫相同;

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14053551号和第23905867号注册商标文字部分呼叫相同;

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23906938号注册商标字母排列组合及呼叫均相同。

2009年至2015年,原告先后在《专业摄影杂志》、《大众结婚信息杂志》、《结婚信息杂志》、《新娘街婚嫁指南》、《时尚婚礼》、《人像摄影》、《商界时尚》对、“聚焦摄影”进行宣传。

2010年至2013年,原告在北京公交电视《潮流热线》《完美婚假》等栏目和天津卫视《非你莫属》栏目对“聚焦摄影”进行宣传;

2012年,原告系央视网广告合作伙伴;

2014年至2016年,邀请知名明星对“JUJIAO?”和“聚焦摄影?”进行宣传。

2012年,原告被评为赶集网“最受关注商家”;

2014年,原告获大众点评结婚峰会“风雨同舟奖”和“杰出贡献奖”;

获2016年度及2018年度婚礼记千万新娘推荐优质商家,系婚礼记2018年度合作伙伴;

被中国商务广告协会数字营销委员会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评为2017年度北京地区婚纱摄影行业TOP5企业。

2014年至2019年系中国婚博会合作单位。

原告经过长期发展,已经在大理、××、××、××、××等地设立多家分店,在泰国也设立国外分店。

另查明:被告于2014年8月5日注册成立后至2018年11月3日在湖北省谷城县××步行街××号经营,2018年11月3日至今在该县城关镇粉阳路69号经营。

被告自述其店铺经营面积300余平方,店铺工作人员4名,无分店或加盟店,其近三年每年营业额约30万元,利润约4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认为其对涉案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的抗辩主张是否成立;

(二)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被告认为其对涉案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

被告认为原告第17669494号、第23906938号、第23865967号、第23905867号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和注册日均晚于被告“聚焦”字号在工商部门核准注册日,被告在湖北省摄影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对上述商标享有在先使用的权利。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提交其在该县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证据,不享有在先使用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本案原被告均从事摄影服务,服务类别相同。

从被告提交证据内容看,其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经营地址变更登记查询信息、经营外景照片、在该县某影城进行广告宣传的合同一份及2019年全年收支明细表,拟证明被告“聚焦”字号在湖北省××一定影响力。

该证据显示,被告从2014年成立至今在该县仅有一家店铺,宣传力度较小,经营规模有限,不能证明在该县具有一定影响力,且被告答辩既主张其在该县具有一定影响力又主张其经营规模较小相互矛盾。

故本院认为被告关于在先使用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原告依法对第14053551号、第17669494号、第23906938号、第23865967号和第23905867号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庭审比对,被告店铺门头上突出醒目使用“聚焦”标识与原告第23865967号注册商标构成商标相同;

店铺内、宣传报、手提袋及收款收据上标识与原告第23905867号注册商标构成商标相同;

店铺内、宣传报及收款收据上标识与原告第23906938号注册商标构成商标相同;

店铺内标识与原告第17669494号和第23865967号注册商标构成商标近似。

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聚焦”、、标识分别与原告第23905867号、第23906938号注册商标构成商标相同。

同时,虽然原告第14053551号注册商标是图形和文字组合商标,但从商标呼叫来看,具有识别产品来源功能作用的是“聚焦”二字,且原告从2010年开始对其品牌“聚焦摄影”进行广泛宣传,在婚纱摄影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故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带有“聚焦”字样的标识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具有一定联系,上述标识均与原告第1405355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被告庭审时称其使用的“聚焦”等标识系其自己设计,并不知晓位于北京的原告“聚焦”品牌及“聚焦”系列注册商标,但被告对其在微信公众号中宣传“聚焦摄影来源于北京”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亦不能对在经营活动中将“聚焦”和“聚焦摄影”标注为注册商标做出合理解释。

故本院认定被告使用“聚焦”系列标识具有攀附原告的故意,属于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

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主观过错、店铺经营时间、利润额、当地收入和消费水平等依法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

原告为本次维权支付公证费2888元及定金1000元属于合理开支,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金额较高,本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支持10000元。

以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388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谷城县聚焦摄影的经营者张飞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聚焦光影视觉婚纱摄影中心第14053551号、第17669494号、第23906938号、第23865967号、第23905867号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谷城县聚焦摄影的经营者张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聚焦光影视觉婚纱摄影中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3888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聚焦光影视觉婚纱摄影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8元,由被告谷城县聚焦摄影的经营者张飞负担4000元,原告北京聚焦光影视觉婚纱摄影中心负担2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