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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泽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52民初183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泽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泽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18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波,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惠玉、黄丹琪,均系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泽欣,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泽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以其与被告马泽欣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洪如玉审 判 员 陈爱萍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法官助理 黄宏霖书 记 员 杨思佳附: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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