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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倪二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2民初80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倪二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倪二晓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2民初80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二晓,男,汉族,1991年6月22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倪二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黄志成审 判 员 洪如玉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柔凤书 记 员 罗士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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