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2民初80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二晓,男,汉族,1991年6月22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倪二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黄志成审 判 员 洪如玉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柔凤书 记 员 罗士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