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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钟泽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368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钟泽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钟泽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368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泽涛,男,199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被告钟泽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撤回了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钟泽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钟泽涛:1.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注册商标专用权;

2.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3.赔偿小米公司合理维权费用3,400元。

庭审中,小米公司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同时,小米公司明确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维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500元、公证费900元。

事实和理由:小米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专注于高端智能手机、互联网电视及智能家居生态链建设,是一家知名品牌公司。

小米公司对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两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近期,小米公司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发现钟泽涛经营的名为“雅贞数码”的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内销售使用涉案两商标的电源适配器及电源线。

小米公司公证购买并鉴定,确认涉案店铺销售的商品为假货。

小米公司认为,钟泽涛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钟泽涛未当庭答辩,于庭后邮寄书面意见,表示已深刻认识错误,愿意赔偿小米公司4,000元,小米公司现诉请金额过高,涉案店铺销售的商品包括电源适配器和数据线,数据线并非侵权产品,故请求降低赔偿金额。

小米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其提交的(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604号、第09605号公证书、(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175号、(2018)沪卢证经字第2610号公证书及所附公证实物、律师费及公证费发票,本院调取的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及订单信息、销售数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涉案两商标基本信息小米公司(曾用名: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于2014年5月21日、2017年8月28日注册涉案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电池充电器”“电源适配器”等,注册有效期分别至2024年5月20日、2027年8月27日。

二、涉案侵权行为2018年9月7日,小米公司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0月12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手机登录拼多多App,并在涉案店铺内购买“小米6X充电器数据线小米6NOTE3MIX5XMAX2快充数据线QC3.0充电器”(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页面显示单独购买价8.9元、发起拼单价7.9元。

申请人购买了其中“小米闪充数据线+闪充充电器”的规格,实际支付价款30.9元。

2018年10月22日,在前述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小米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手机,登录拼多多App查看商品物流信息及快递至公证处的邮包。

公证员将公证购买物品再次封存后交申请人保管,并就上述过程出具(2018)沪卢证经字第2610号公证书,开具金额为9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内有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电源适配器、数据线各一件。

电源适配器及数据线的包装袋上均使用了与第XXXXXXXX号商标相同的标志,电源适配器带插头的一面使用了与第XXXXXXXX号商标相同的标志。

小米公司主张被控侵权商品并非正品,理由为:1.公证购买的电源适配器上字体印刷不清晰,且与正品字体不同;

2.公证购买的电源适配器上的执行标准和图形与正品不同;

3.根据公证购买的电源适配器中间的代码查询,未能检索到相关信息。

小米公司另表示,其生产过与被控侵权商品同款商品,售价为69元,正品利润率为30%-50%。

另查明,寻梦公司提供的店铺及订单信息显示,钟泽涛入驻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平台经营涉案店铺,被控侵权商品于2018年10月15日下架,于2019年6月24日被禁售。

截至被禁售,被控侵权商品ID项下已付款订单的销量为227件、销售金额为4,232.30元。

又查明,小米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500元。

本院认为,小米公司系涉案两商标专用权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两商标在有效期内,故小米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因涉案侵权行为于2019年11月1日前已停止,故本案仍适用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中,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外观、产品信息及钟泽涛的书面意见,本院认定该商品并非正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两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电源适配器”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电源适配器及电源适配器、电源线包装袋上标注的“XIAOMI”“MI”分别与涉案两商标构成相同,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对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钟泽涛作为涉案店铺经营者,其销售行为亦构成对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中,就小米公司主张的经济赔偿,鉴于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钟泽涛因侵权所获利益、涉案两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被控侵权商品的销量及销售金额、钟泽涛的侵权方式认定小米公司主张金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小米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开支,金额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钟泽涛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然庭后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数据线本身虽未带侵权标志,然其包装上的相应标志已构成侵权,故对于钟泽涛的相应意见本院难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泽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600元;

二、被告钟泽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理开支3,400元;

三、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元,被告钟泽涛负担4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王贞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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