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601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万达集成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玉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朝阳。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祥发建材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贸易广场东街刘家商住楼14号门面。
经营者:陈海祥。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万达集成卫浴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祥发建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