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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会俊、吴韬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1刑初210号
案件名称董会俊、吴韬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董会俊;吴韬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1刑初21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会俊,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1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钟山镇单车塝11-2号。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绮嘉,广东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吴韬,男,1996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覃大新,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会俊、吴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燕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会俊及其辩护人王绮嘉、被告人吴韬及其辩护人覃大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董会俊受“王耀汉”(另案处理)雇佣并租赁加工场所,同年5月被告人吴韬受“王耀汉”雇佣,在未经HP(惠普)注册商标所有人“惠普发展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中山市***************为加工作坊,以坦洲镇宏景居一楼仓库和中山市**********内仓库为存储仓库,由“王耀汉”提供无品牌硒鼓和惠普牌硒鼓标贴、防伪标、外包装盒等物,被告人董会俊、吴韬在上述地点制造、储存假冒注册商标惠普牌打印机硒鼓并运输至“王耀汉”指定地点。

同年9月26日,公安人员在坦洲镇中和南街21号抓获被告人董会俊、吴韬,随后,公安人员分别在上述三个地点缴获多种型号假冒惠普牌硒鼓3433个(共计价值人民币1960936元)和假冒惠普牌防伪标、外包装盒等物一批。

归案后,被告人董会俊、吴韬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董会俊、吴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单位证人谢某的证言、委托书、报案书、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未授权证明、鉴定书、价格证明,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物品照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照片、进仓单照片、发货单照片、账本照片、门面租赁合同、货拉拉订单记录、户籍材料、中山市*********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董会俊、吴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会俊、吴韬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董会俊、吴韬在共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董会俊、吴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会俊、吴韬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被告人吴韬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会俊、吴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量刑建设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董会俊、吴韬的辩护人均辩称两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是从犯,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会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吴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三、缴获的假冒惠普牌硒鼓3433个和假冒惠普牌防伪标、外包装盒等物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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