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初1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JUNGWOONHO),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元,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优恩德化妆品店,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芦北路22号(人人乐大寺购物广场)1层G-01。
经营者:胡四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起,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淼,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优恩德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苗佳审 判 员 刘洋人民陪审员 魏闳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