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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福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阿尔格生命科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11号
案件名称北京地福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阿尔格生命科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地福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阿尔格生命科学有限公司;阿尔格(天津)生命科学研发有限公司;阿尔格河北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地福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东区11。

法定代表人:秦小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尔格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滇中新区小商品加工基地A21栋。

法定代表人:吴蓉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新民,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尔格(天津)生命科学研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西钓台村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金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新民,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尔格河北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工业路东侧、兴业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邢向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新民,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阿尔格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轻工业园区内(交警队东)。

法定代表人:杨新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新民,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北京地福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尔格生命科学有限公司、阿尔格(天津)生命科学研发有限公司、阿尔格河北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内蒙古阿尔格生命科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津0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地福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北京地福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地福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北京地福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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