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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垦利县垦利街道办盛鑫五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505民初108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垦利县垦利街道办盛鑫五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垦利县垦利街道办盛鑫五金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108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盛鑫五金批发部。

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

注册号370521600071380。

经营者:许孝军。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盛鑫五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现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本案与其他关联案件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与本院(2020)鲁0505民初1078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505民初1078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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