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0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乐江田陈锦武五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江田镇江田村环岛边。
经营者:陈锦武。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江田陈锦武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