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苏01民初4123号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座)303。
法定代表人:周智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松柏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中山北路71号时代花园12幢402。
法定代表人:宋志强,男,199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松柏源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睢宁松柏源家具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ZL201730428736.3号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和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2.被告睢宁松柏源家具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6万元经济损失,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万元,余款4万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付清(该款项汇入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软件园支行,户名:熊永明,账号:62×××90);
3.被告睢宁松柏源家具有限公司如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任一笔款项,则被告睢宁松柏源家具有限公司自愿承担2万元违约金,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被告睢宁松柏源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志强以个人财产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6.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