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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进贤县李渡瑶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1民初45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进贤县李渡瑶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李渡瑶瑶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191民初45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贤县李渡瑶瑶超市,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益康大道286号“瑶瑶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4MA35RTX38U。

经营者:李员娇,女,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进贤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为与被告进贤县李渡瑶瑶超市(以下简称瑶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瑶瑶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家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始建于1898年,是一家拥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大型生产企业,是国内化妆品行业支柱企业,也是行业内首家上市公司。

多年来,上海家化一直遵循着“精致优雅、全心以赴”的理念与承诺,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创造了“六神”、“佰草集”、“美加净”、“高夫”等诸多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驰名品牌。

原告拥有的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文字及字母商标于1997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化妆品等商品上,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7月27日。

原告拥有的第1116603号“六神”文字商标于1997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洗手液、沐浴露、化妆品、花露水、爽身粉、痱子粉、发乳、牙膏等商品上,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2002年2月,原告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六神”系列产品在2003年、2006年两度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7年被国家商务部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荣誉。

多年来,在原告的不懈努力下,“六神”品牌系列化妆品以其卓越的品质在市场上和广大消费者心中已具有广泛、深入、持续的影响力,也正因为如此,市场上销售侵犯“六神”商标商品的行为日渐增多,原告应有的市场销售份额遭受到无法估量的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及消费者权益,投入巨额资金多形式竭力打假维权,但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原告的商誉因此遭受严重的侵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原告调查人员在浙江省桐庐县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至被告营业场所,购买了六神驱蚊花露水1瓶。

原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鉴别,经鉴别:被告所售的商品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公证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

综上,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足以使公众发生误认或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故诉至法院。

被告瑶瑶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瑶瑶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上海家化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2013)浙杭西证民字第17593号公证书、第1062398号商标续展注册证明、(2016)沪虹证经字第2127号公证书、第1116603号商标续展注册证明、(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12644号公证书、取证公证书及公证实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7月28日,上海家化联合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062398号“”文字及字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上光蜡、研磨材料、香料、化妆品等商品上,于2001年2月14日核准转让至原告上海家化公司,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7月27日。

1997年10月7日,原告上海家化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文字商标。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16603号;

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皂;

药皂;

消毒皂;

浴液;

香波;

洗面奶;

洗手液;

洗发软皂;

洗涤剂;

沐浴露;

化妆品;

护肤品;

雪花膏;

化妆用护肤剂;

花露水;

爽身粉;

痱子粉;

去头皮水;

发乳;

牙膏。

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10月7日至2007年10月6日,后经续展至2027年10月6日。

2002年3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原告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10月26日上午,杭州来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健炜与浙江省桐庐县公证处公证员徐某和某人员李佳在被告瑶瑶超市,购买了标有“六神”字样的花露水1瓶,工作人员李佳使用自带单位手机对上述店面进行了拍照,所购物品由公证人员全某管并带回公证处封存。

原告工作人员刘慧婕于2018年11月20日来到公证处对所购产品进行鉴别,购买过程和产品鉴别过程均在公证员和某人员李佳的在场下进行。

被告瑶瑶超市系个体工商户,于2007年12月27日注册,经营场所在进贤县益康大道286号“瑶瑶超市”,经营范围包括百货零售等。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公司是第1062398号“”和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上海家化公司作为涉案商标权利人及产品的生产者,在鉴定相关产品是否假冒企业产品时有权给予认定;

上海家化公司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即本院确定涉案产品系侵犯上海家化公司第1116603号“”、第10623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瑶瑶超市销售带有“六神”字样花露水的行为属于侵犯上海家化公司第1116603号和第10623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上海家化公司要求瑶瑶超市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要求瑶瑶超市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包含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上海家化公司未提交其因瑶瑶超市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或瑶瑶超市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等证据,综合考虑瑶瑶超市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领域、维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因素,酌定瑶瑶超市向上海家化公司赔偿包含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进贤县李渡瑶瑶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116603号和第10623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进贤县李渡瑶瑶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包含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500元。

三、驳回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进贤县李渡瑶瑶超市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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