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1884号 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C座11层06室。
法定代表人:江亮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泓燕,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佰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聚源街50号欣凯科创园A305房。
法定代表人:孔令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佰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