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善理通益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3号楼1单元2603室。
法定代表人:戎檄,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卓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科研楼806。
法定代表人:赵贵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拓朋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兴路赛格科技园4栋中419室。
法定代表人:陈奋发,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57号科技大厦二期A栋501A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慧,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石家庄市善理通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卓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智达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拓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朋公司)、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3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善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涉案专利属于方法发明专利,且该方法不产生任何产品,只有使用该方法,才构成侵权。
1.拓朋公司制造和销售涉案对讲机的过程没有使用涉案专利方法,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卓智达公司原审提交的(2019)深南证字第926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9264号公证书)中登陆善理公司网站使用的账号密码来源存疑,无法确认系善理公司正规授权,且与涉案对讲机无对应关系,不能证明善理公司与拓朋公司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
2.广和通公司仅为善理公司提供LTE通讯模块,该模块是通用基础模块,广和通公司也不参与涉案对讲机的制造和销售,广和通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综上,拓朋公司与广和通公司都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卓智达公司也未能证明善理公司与拓朋公司及广和通公司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卓智达公司未作答辩。
拓朋公司未陈述意见。
广和通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卓智达公司主张善理公司在其运营的“善理公网对讲平台”上提供公网对讲运营服务,擅自实施被诉侵权方法,拓朋公司和广和通公司帮助善理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三者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卓智达公司原审提交的9264号公证书等初步证据显示,拓朋公司系涉案对讲机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广和通公司系上述对讲机中LTE通讯模块制造商,卓智达公司从拓朋公司代理商处公证购买涉案对讲机时还同时取得了可以登录善理公司运营的“善理公网对讲平台”的账号和密码。
上述初步证据已经能够证成一个与管辖权直接相关的可争辩之事实,即拓朋公司参与实施侵权行为,从而表明卓志达公司将拓朋公司作为原审被告起诉,并非虚增被告拉管辖的情形。
由于拓朋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卓智达公司可以就本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善理公司、拓朋公司及广和通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能否成立,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问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作审查认定。
综上,善理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汪妮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8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沈红雨 审判员:于志涛、崔宁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汪妮 裁判日期 2020年5月14日 涉案专利 “一种使用AT指令控制POC集群通讯模块的方法”发明专利(ZL20141030xxxx.0) 关键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
被告住所地;
管辖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善理通益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卓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拓朋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石家庄市善理通益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涉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原告已经对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初步举证,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至于相关被诉侵权行为能否成立,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问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作审查认定。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