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398号原告:北京亿马先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一街12号院4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清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比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向前,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环兴路415号副楼2层207-212室。
法定代表人:金浙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金浙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永康众泰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湖路9号第四幢第1层。
法定代表人:金浙勇。
原告北京亿马先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永康众泰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亿马先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明确向本院表示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亿马先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