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1民初48号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56883371X。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君,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斌杰,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玉山县爱条母婴生活馆,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解放中路**天龙广场**会信用代码:92361123MA36X4PT5Q。
经营者:张前。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玉山县爱条母婴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熊明君以及被告的经营者张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