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8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狮门娱乐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404邮区圣塔莫尼卡市科罗拉多大街2700号。
法定代表人:B.詹姆士·格拉德史东,该公司执行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全,北京市铸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狮门娱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9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狮门娱乐公司申请再审称,1997年狮门娱乐公司成立于加拿大温哥华,是世界上最成功的独立电影和电视公司之一。
狮门娱乐公司是数十年来首家大型新兴娱乐工作室,作为国际领先的内容平台,其电影、电视剧、数字产品、互联网直播平台覆盖全球观众。
除了电影娱乐领域的领先地位,狮门娱乐公司在互动游戏、基于本土的娱乐项目、虚拟现实以及其他新型的娱乐技术领域里表现不俗,并取得不断增长。
狮门娱乐公司的电影票房更是在多部好莱坞大片推动下获得了持续的成功,其中包括《暮光之城》系列、《疾速追杀》系列、《舞出我人生》系列、《饥饿游戏》系列、《分歧者》系列、《电锯惊魂》系列以及《惊天魔盗团》系列。
《爱乐之城》(LALALAND)是众多狮门娱乐公司电影里最为成功和著名的作品之一。
对于广大中国观众来说,这些作品是耳熟能详的。
由此可见,狮门娱乐公司在中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其于2017年11月22日对第8400109号“LIONSGATE”(简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2019年4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102185号《关于第8400109号“LIONSGAT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在服装;
鞋;
帽;
袜;
领带;
皮带(服饰用);
游泳衣;
婴儿全套衣;
雨衣商品上的注册。
2019年10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撤销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因此,引证商标在被撤销的商品上已经不对第22801638号“LIONSGATEENTERTAINMENTWORLD”(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阻碍。
狮门娱乐公司认为该撤销公告属于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及商评字[2018]第85483号《关于第22801638号“LIONSGATEENTERTAINMENTWOR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本案诉讼费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本院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102185号《关于第8400109号“LIONSGAT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在服装;
鞋;
帽;
袜;
领带;
皮带(服饰用);
游泳衣;
婴儿全套衣;
雨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2019年10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19年第4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撤销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另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申请商标由英文“LIONSGATEENTERTAINMENTWORLD”构成,引证商标由英文“LIONSGATE”构成,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者构成近似标识。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类似群2501-2505;2507-2509;2511-2512)“服装;
围裙;
布婴儿围兜”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类似群2501-2504;2507—2512)“服装;
鞋;
帽;
袜;
领带;
皮带(服饰用);
游泳衣;
婴儿全套衣;
雨衣;
手套(服装)”商品上。
二审判决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引证商标在“服装;
鞋;
帽;
袜;
领带;
皮带(服饰用);
游泳衣;
婴儿全套衣;
雨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因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但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
围裙;
布婴儿围兜”等均属于25类,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构成类似商品。
且狮门娱乐公司在原审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不持异议。
鉴此,虽然二审判决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但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结论正确,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综上,狮门娱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狮门娱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