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天基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委会下围村顺峰路6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曾永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鑫宝临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山塘尾居民小组丁山桥工业区宝勤路7号。
法定代表人:郑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曾永成,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天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鑫宝临五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曾永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鑫宝临五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东莞市天基实业有限公司、曾永成于2020年1月17日同意深圳市鑫宝临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鑫宝临五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鑫宝临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深圳市鑫宝临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东莞市天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高 雪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523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高雪、邓卓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20年5月6日 涉案专利 “一种角度调节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ZL2015XXXXXX.8) 关键词 撤回起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天基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鑫宝临五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曾永成。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鑫宝临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判主文:一、东莞市天基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深圳市鑫宝临五金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角度调节装置”、专利号为ZL2015XXXXXX.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东莞市天基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鑫宝临五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三、驳回深圳市鑫宝临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法律问题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处理。
裁判观点 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