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66号原告:李赞文,男,汉族,1992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成,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领航,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集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兰州路88号综合楼B座386室。
法定代表人:徐小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李赞文与被告合肥集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赞文于2020年5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集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赞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赞文撤回对被告合肥集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赞文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