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知民初10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蓥市唐娟百货批发部,经营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
经营者:唐厚娟。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蓥市唐娟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