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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罗晓奋通讯设备行(罗晓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02民初1095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罗晓奋通讯设备行(罗晓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罗晓奋通讯设备行(罗晓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09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07)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锦秀,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罗晓奋通讯设备行,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B1层1号)珠海口岸购物广场B1层BE202号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52FJ6692。

经营者:罗晓奋。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罗晓奋通讯设备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全部退还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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