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42号原告:余水银,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系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维廷斯灯饰门市部,住所地中山市*************第11卡。
经营者:李凤娇,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原告余水银与被告中山市古镇维廷斯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余水银于2020年*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余水银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水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余水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