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2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翟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树辰,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晨光,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燕,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辽宁因泰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大道888号西十一区1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军,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辽宁因泰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立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36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万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树辰、薛晨光,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燕、史晶,泰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军、郑孝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
2.撤销第345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遗漏了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在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称重平台B受力时,称重平台A也受力’并非是‘铰接’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本专利限定的技术特征”的认定。
万集公司认为,对于每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来说,其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将所包括的记载于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认定。
本专利中,权利要求1、5中的技术特征“在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称重平台B受力时,称重平台A也受力”与技术特征“铰接”为具有实质限定意义及协同作用的技术特征,被诉决定将其与“铰接”分割进而认定为“铰接”的技术效果,缺乏事实依据。
二、原审判决关于“本案的具体争议涉及对‘铰接’的理解,以及根据该理解能否通过铰接实现本专利‘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的技术方案”的认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关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判断,判断主体应当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该判断主体具备本领域基本技术常识的“人”,可以理解本方案的技术实质为具有铰接特性地在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称重平台B受力时,称重平台A也受力,仅依据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即可以实现该方案,例如但不限于:在铰链的轴套A和销轴B上方可以预留一定间隙,轴套A与秤台A连接,销轴B与秤台B连接;
或者轴套A可以是去除上半部分的半圆形结构,只要能够将销轴B容纳于其中即可。
三、原审判决关于“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如何实现权利要求1、5限定的‘在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的认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本专利中的技术特征“在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称重平台B受力时,称重平台A也受力”与“采用铰接件将所述的称重平台A和称重平台B进行铰接”协同形成对两称重平台连接关系的完整限定。
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在说明书中公开充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采用铰接件将所述的称重平台A和称重平台B进行铰接,在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称重平台B受力时,称重平台A也受力”,已清楚完整的记载了两称重平台的关系特征。
由此,对所有通过的车辆进行动态称重,根据数据时序关系识别出倒车情况,实现精确称重的技术效果。
应当基于符合发明目的原则认定是否充分公开。
对于本领域公知的铰接形式,铰接关系对象之间由于不同需求,允许有不同的间隙设计。
因此,原审判决未考虑“在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称重平台B受力时,称重平台A也受力”的限定作用,作出“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如何实现权利要求1、5限定的‘在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的不合理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泰立公司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万集公司的上诉请求。
万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万集公司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专利是申请日为2011年3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4月16日,名称为“一种车辆动态称重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专利号为ZL20111007××××.7,专利权人为万集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车辆动态称重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方法包括: 采用两块相互连接的称重平台A和称重平台B承载驶过的被称重车辆;
分别获取所述的称重平台A和称重平台B上各自设置的称重传感器采集的所述被称重车辆各轴的轴载信号;
根据所述的轴载信号生成所述被测车辆的轴重数据及轴行驶状态数据;
采用铰接件将所述的称重平台A和称重平台B进行铰接,在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称重平台B受力时,称重平台A也受力;
两块称重平台均为矩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在所述两块称重平台中的一块称重平台上设置两组称重传感器,并在所述两块称重平台中的另一块称重平台上设置一组称重传感器;
分别获取两块称重平台上的三组称重传感器采集的所述被称重车辆各轴的轴载信号。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根据三组称重传感器采集的轴载信号的时序,判断出所述被称重车辆在两块称重平台上的行驶状态。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采用线圈对所述被称重车辆的到达进行检测,生成称重测量触发信号;
采用轮轴对所述被称重车辆各轴的轴型进行检测,生成轴型信号;
采用红外光栅对所述被称重车辆的存在进行检测,生成收尾信号;
根据各轴的轴载信号和对应的轴型信号生成各轴的动态称重数据和轴型数据;
对所述的动态称重数据进行处理获取轴重有效数据;
对所述的轴重有效数据进行三角函数逼近处理获取轴重基准数据和修正数据;
根据所述的轴型数据、轴重基准数据、修正数据以及收尾信号获取被称重车辆的轴重、轴型、轴组重、轴速车辆信息,并输出所述的车辆信息。
5.一种车辆动态称重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装置包括: 两块相互连接的称重平台A和称重平台B,用于承载驶过的被称重车辆;
至少两组称重传感器,分别设置在所述的称重平台A和称重平台B上,用于采集所述被称重车辆各轴的轴载信号;
称重数据处理器,用于接收所述的轴载信号,并根据所述的轴载信号生成所述被测车辆的轴重数据及轴行驶状态数据;
铰接件,用于将所述的称重平台A和称重平台B进行铰接,在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称重平台B受力时,称重平台A也受力;
两块称重平台均为矩形。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述两块称重平台中的一块称重平台上设置两组称重传感器,并在所述两块称重平台中的另一块称重平台上设置一组称重传感器;
所述的称重数据处理器分别获取两块称重平台上的三组称重传感器采集的所述被称重车辆各轴的轴载信号。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称重数据处理器包括: 轴行驶状态识别单元,用于根据三组称重传感器采集的轴载信号的时序,判断出所述被称重车辆在两块称重平台上的轴行驶状态以及轴数及每根轴的轴信息。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线圈,用于对所述被称重车辆的到达进行检测,生成称重测量触发信号;
轮轴,用于对所述被称重车辆各轴的轴型进行检测,生成轴型信号;
红外光栅,用于对所述被称重车辆的存在进行检测,生成收尾信号;
所述的称重数据处理器包括: 数据生成单元,用于根据各轴的轴载信号和对应的轴型信号生成各轴的动态称重数据和轴型数据;
有效数据获取单元,用于对所述的动态称重数据进行处理获取轴重有效数据;
三角函数逼近单元,用于对所述的轴重有效数据进行三角函数逼近处理获取轴重基准数据和修正数据;
轴重输出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的轴型数据、轴重基准数据、修正数据以及收尾信号获取被称重车辆的轴重、轴型、轴组重、轴速车辆信息,并输出所述的车辆信息。
” 本专利说明书0027段记载“称重平台101依靠位于其四个角的支点固定、支撑,称重平台102的一侧依靠位于该侧两端的支点支撑,另一侧通过铰接件103与称重平台101铰接,通过铰接件103力的传导使传感器105a和传感器105b受力,从而保证在称重平台101受力时称重平台102不受力,称重平台102受力时,称重平台101也受力。
” 针对本专利,泰立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与权利要求1-8相对应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5-7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8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提交了证据1-7用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017年7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7年11月2日举行口头审理。
泰立公司当庭提交了证据8和证据9,万集公司当庭提交了反证1-3,其中: 反证1: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1996年7月修订第3版,其中载明“铰接”是指用铰链连接,而“铰链”是指连接机器、车辆、门窗、器物的两个部分的装置或零件,所连接的两部分或其中的一部分能绕着铰链的轴转动。
2018年1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故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万集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如下材料作为参考: 1.第200810100744.5号发明专利公开文本说明书,公开了一种门窗铰接组件,其中说明书记载“开口卡槽的内径稍稍大于螺纹柱的外径,使得螺纹柱可以进入开口卡槽形成卡装”。
2.《理论力学》,李卓求主编,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其中第8页记载“通常把销钉和结构看作一体,若销钉和圆孔是光滑的,支座的孔阻碍销钉沿径向向外的位移,而不能阻碍结构绕销钉轴线的相对转动”。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具体争议涉及对“铰接”的理解,以及根据该理解能否通过铰接实现本专利“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的技术方案。
本案中,万集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反证1是现代汉语词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中对“铰接”的定义可以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铰接”的通常理解。
反证1载明,“铰接”是指用铰链连接,而“铰链”是指连接机器、车辆、门窗、器物的两个部分的装置或零件,所连接的两部分或其中的一部分能绕着铰链的轴转动。
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认为通过“铰接”连接的两个部件之间一般只存在相对转动关系,而不存在径向上的位移关系。
基于该通常理解,在本专利采用“铰接”方式连接称重平台A和称重平台B时,由于两平台之间只能发生相互转动,故当其中一个平台受力时,另一个平台也必然会受力,而非如本专利所声称的“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
在此情况下,如果本专利真正实现了其所声称的不同于本领域通常理解的“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那么应该在说明书中对该实现方式予以充分公开,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据此而实施,但说明书中并无与之相关的任何记载。
万集公司另主张,在铰链的轴套A和销轴B上方可以预留一定间隙,或者轴套A是去除上半部分的半圆形结构,能够将销轴B容纳于其中,此两种方式轴套A和销轴B可在径向上产生相对位移,以此能够实现“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且该两种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铰接”的通常理解。
万集公司所主张的此两种连接方式,分别对应于其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提交的参考材料1和2。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万集公司已经明确该两份材料仅供参考,而不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故该两份材料无法佐证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铰接”的通常理解。
其次,即便考虑该两份材料,参考材料1中的开口卡槽的内径“稍稍大于”螺纹柱的外径,两者形成“卡装”,此种结构下开口卡槽和螺纹柱也不能实现万集公司主张的径向位移,而只能相对转动;
参考材料2中则明确记载此种结构下销钉和支座只能相对转动,而不能径向向外位移,与万集公司的主张也不相符。
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如何实现权利要求1、5限定的“在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5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4、6-8也包含上述技术特征,故从属权利要求2-4、6-8中的相关技术方案也未在说明书中得到充分公开,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据此,万集公司有关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于2019年5月22日判决:驳回万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万集公司负担。
另查,万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理论力学》,李卓求主编,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其中第7页倒数第1-2行记载,“将两个构件或零件钻上同样大小的圆孔,并用圆柱销穿入圆孔将两个构件或零件连接起来,这种约束简称为铰链”。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对“铰接”如何理解,以及本专利能否通过铰接实现“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本案中,本专利为名称为“一种车辆动态称重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被测车辆的倒车等车辆行驶状态识别问题,从而提高称重精度。
万集公司上诉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采用铰接件将所述的称重平台A和称重平台B进行铰接,在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称重平台B受力时,称重平台A也受力”,已清楚完整的记载了两称重平台的关系特征。
由此,对所有通过的车辆进行动态称重,根据数据时序关系识别出倒车情况,实现精确称重的技术效果。
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的术语,应当使用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
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统一的术语,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也可以采用最新出现的科技术语,但是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不会造成理解错误;
必要时可以采用自定义词,并应当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对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的自定义词,应当依据说明书中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
本案中,由于本专利并未对铰接件和铰接的含义予以特殊说明,因此本专利的铰接件和铰接的结构应按照所属技术领域通常理解的铰接件和铰接的结构去理解。
万集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反证1是现代汉语词典,其中载明,“铰接”是指用铰链连接,而“铰链”是指连接机器、车辆、门窗、器物的两个部分的装置或零件,所连接的两部分或其中的一部分能绕着铰链的轴转动。
现代汉语词典对“铰接”的定义可以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铰接”的通常理解。
万集公司提交的参考材料《理论力学》第7页倒数第1-2行亦载明,将两个构件或零件钻上同样大小的圆孔,并用圆柱销穿入圆孔将两个构件或零件连接起来,这种约束简称为铰链。
第8页载明,在固定铰链支座中,支座的孔阻碍销钉沿径向向外的位移,而不能阻碍结构绕销钉轴线的相对转动,即铰链的结构是绕销钉的轴线进行相对转动且阻碍径向位移的。
由此可见,按照本领域通常理解铰接的含义为具有相对转动同时约束其他方向的运动的连接。
结合本专利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由于铰接具有相对转动同时约束其他方向的运动,当采用铰接件将所述的称重平台A和称重平台B进行铰接,一个称重平台受力时,另一个称重平台必然受力,即在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受力,称重平台B受力时,称重平台A也受力。
也就是说,当称重平台A和称重平台B进行铰接,可以实现称重平台B受力时,称重平台A也受力,但是无法通过铰链实现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
尽管万集公司主张通过特殊形式的铰接,例如在铰接的轴套A和销轴B之间采用不同间隙的设计等,但这种存在特殊间隙设计的铰接不是本领域通常理解的铰接,本专利亦未给予特殊说明,本领域通常理解的铰接的轴套A和销轴B之间所存在的间隙是基于公差等因素设计的;
即便采用特殊形式的铰接将称重平台A和称重平台B进行铰接,一个称重平台受力时,另一个称重平台是否受力还需要根据间隙的设计以及这种特殊形式的铰接结构来判断;
况且,采用特殊形式的铰接将称重平台A和称重平台B进行铰接,在保证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的情况下,称重平台B受力时,这种间隙的设计也无法保证称重平台A一定受力。
其他特殊形式的铰接也与此类似。
故,尽管万集公司诉称本专利不同于本领域通常理解的“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那么应该在说明书中对该实现方式予以充分公开,但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如何实现权利要求1、5限定的“在称重平台A受力时称重平台B不受力”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4、6-8也包含上述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2-4、6-8中的相关技术方案也未在说明书中得到充分公开,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万集公司有关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万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贾晓燕 技术调查官顼晓娟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225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军、刘晓梅 法官助理:贾晓燕 技术调查官:顼晓娟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20年5月28日 涉案专利 “一种车辆动态称重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110078648.7) 关键词 发明专利;
说明书公开充分。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辽宁因泰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专利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判断 裁判观点 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的术语,应当使用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
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统一的术语,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
必要时可以采用自定义词,并应当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对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的自定义词,应当依据说明书中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