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8601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区胥口镇汪生刚副食品店、汪生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9)浙8601民初196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5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区胥口镇汪生刚副食品店、汪生刚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对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8601执210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