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刑初52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贞某,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刚桥,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文某,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贞某、吕文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收到起诉书后,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管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受理本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俊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贞某及其辩护人张刚桥、被告人吕文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贞某、吕文某于2019年8月起,在本市花都区花东镇凤岭庄四街9号无名加工厂内,擅自为他人加工假冒的“innisfree”品牌洗面奶,从中牟利。
被告人陈贞某主要负责灌装、联系收发货及收款等事项,被告人吕文某协助被告人陈贞某拍盖拧盖、贴封口膜等。
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贞某、吕文某在上址被抓获,并被缴获“innisfree”悦诗风吟牌洗面奶2160支,“innisfree”悦诗风吟牌软管8550个,自动灌装机1台及原料1桶。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innisfree”悦诗风吟牌洗面奶及“innisfree”悦诗风吟牌软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8800元。
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贞某、吕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贞某、吕文某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贞某、吕文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陈贞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吕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贞某、吕文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贞某、吕文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
根据被告人吕文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吕文某被扣押一台苹果手机,综合全案证据未能证实该手机有用于实施犯罪,故对该手机本院不予认定为作案工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贞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吕文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扣押被告人陈贞某的荣耀手机1台、假冒“innisfree”洗面奶2160支、“innisfree”软管8550个、自动灌装机1台、原料1桶,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扣押被告人吕文某的苹果手机一台,如被告人吕文某在限期内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罚金义务的,可将扣押手机予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作罚金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