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淅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作群,女,汉族,1986年12月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作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15知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黄作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作群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