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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雄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27257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雄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2725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雄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121省道水藤路段细六洋工业区A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BUUG7G。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佛山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国际商业城A区三座三、四层104,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176。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张某1,男,汉族,1984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0************012。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雄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齐翔公司)、张某1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某1,被告齐翔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张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因疫情原因,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齐翔公司向原告返还代理费6300元,并从2017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17日利息为571.7元;

2.被告张某1对被告齐翔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4日,原告委托被告齐翔公司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双方签订《商标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如下:1.由被告齐翔公司为原告办理“雄宇”“磁力风CILIFE”“中电沃科”“中恒电”四个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

2.原告向被告齐翔公司支付代理费6300元;

3.被告齐翔公司承诺代表原告全权处理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所有相关事务;

4.被告齐翔公司在收到原告的商标注册证后,应及时交给原告。

原告已向被告齐翔公司支付全部代理费共6300元,但之后被告齐翔公司并未按约履行代理协议,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绝履行,已构成严重违约。

另查,被告齐翔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被告张某1为其股东,应对被告齐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于法无据。

合同签字盖章之前被告已履行查询、沟通和协商处理工作,接受原告委托依法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申请注册商标,并先行垫付了商标代理费,依法取得了注册四个商标的受理通知书,在合同中也已经注明,原告已经收到了商标受理通知书,登录商标网也能查询到商标注册受理信息,双方在此基础上才签订合同。

被告已经完成该商标代理的工作,前期判断准确,未遇到商标驳回和异议的情况,商标顺利注册,原告也知悉商标注册成功,商标证书被告于2019年11月14至16日收到,合同约定收到商标证后及时给予对方,被告2019年11月16日送达给原告,但是原告拒不接收商标证,要走法院流程。

综上所述,被告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履行了主要义务,直到完成了商标申请代理工作,原告也明确知悉,但原告拒不履行接收商标证书收取的义务,纯属无理要求,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质证。

原告举证如下:1.《商标委托代理协议》2.收据(No.135704);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某1与微信号ziwei100)。

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3,原告出示了手机原件予以核对,被告张某1确认聊天对方的微信号是其微信号,但不确认聊天内容的真实性,对此被告应提供其控制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反驳,但其未能提交,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该证据予以采信。

两被告举证如下:1.第25093362、25097425、25091454、25093423号商标注册证;

2.商标局向被告邮寄商标注册证的邮件信封;

3.光盘视频及音频、音频文字整理文件。

证据1、2有原件予以核对,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3中的视频可与中国邮政佛山市顺德大良投递部向本院出具的《挂号邮件签收情况证明》相印证,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在该视频中出现的涉案邮件是已拆封的,故其无法证明被告是于视频当天收取该邮件,对被告该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音频,被告张某1主张是其与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某1的对话,陈某1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未能举证反驳,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事实如下:2017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齐翔公司签订了《商标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被告齐翔公司接受原告委托,为原告办理国际分类第7类“雄宇”“磁力风CILIFE”“中电沃科”“中恒电”四件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原告向被告齐翔公司支付费用6300元,其中规费1800元,商标查询及代理费4500元,齐翔公司必须代表原告全权处理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所有相关事务、免费向原告提供商标注册事务咨询、在收到原告的商标注册证后,应及时交给原告等。

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齐翔公司支付了上述商标代理费用6300元。

上述四个商标,第25091454号“中电沃科”商标于2018年7月7日经核准注册,第25093362号“磁力风CILIFE”、第25093423号“中恒电”商标于2018年7月14日经核准注册,第25097425号“雄宇”商标于2018年10月14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7类的压缩机(机器)、涡轮压缩机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2019年1月1日以挂号信方式向被告齐翔公司一同寄出上述四个商标的注册证,邮件号:XC43025318511。

该邮件于2019年1月4日到达中国邮政佛山市顺德大良投递部,并于当天显示已妥投。

邮件信封背面盖有2019年1月4日的投递邮戳,亦盖有2019年11月14日的投递邮戳。

2019年2月2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某1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向被告张某1询问(微信号:ziwei100):“我那个申请那个东西都快两年了,你怎么都还没给我嘞。

”2月26日又询问:“我那个申请那个东西都快两年了。

你问了没有,还要多久啊”;

3月1日询问“在吗”;

7月30日,尝试与对方语音聊天未接通;

8月17日,向张某1称:“张总,你这个东西再不给我拿过来,你看都三年啦,你说什么东西都说不过去啦。

你这个连电话都不接了啊。

老总你再不回应我。

你的下场会很严重的哇。

竟然连电话都不接。

我现在告诉你呀。

再不搞我去工商局投诉你了。

。

商标局也投诉你。

……”以上信息,被告张某1均未作回复。

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19年11月14日向被告齐翔公司送达,于2019年11月22日向被告张某1送达。

被告于2019年11月16日欲向原告交付涉案商标注册证,但原告拒绝接收。

庭审中,被告称上述涉案挂号邮件是其于2019年11月14日自行前往邮局收取的,其因个人原因(妻子生了孩子要出国),未能及时前往取件,本院询问其邮局何时通知其取件,其又过了多长时间前往取件,其称具体时间记不清楚。

其确认2019年齐翔公司有营业,加上被告张某1一共有三名员工,但因其向邮局递交的取件委托书指定的收件人是张某1,所以只能是张某1本人前往取件。

本院询问其为何不变更指定他人取件,其沉默未能回答。

其称其提交的证据3里的视频,是其将其原已取出的涉案邮件又交给邮局负责人,要求邮局负责人按其实际取件时间盖上投递邮戳,因此才有了邮件信封背面2019年11月14日的邮戳。

本院依职权向中国邮政(大良分局)调查涉案挂号邮件(邮件号:XC43025318511)的物流情况,中国邮政佛山市顺德大良投递部向本院出具《挂号邮件签收情况证明》,称:“挂号邮件XC43025318511于2019年1月4日进站我部,该邮件投递地址为:广东佛山顺德大良国际商业城A区三座三、四层104佛山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一直以来有上址的此类挂号邮件均按与客户口头协议的形式处理,就与客户联系可以过来取件,当时客户说先留存在我部有空再过来取,即先在投递反馈系统中反馈妥投信息,然后邮件留存我部,由客户自行择时前来我部领取,因此邮件按客户口头协议已于进站当日(2019年1月4日)在投递反馈系统中反馈了妥投信息。

一般挂号信只预留一个月左右,如果超出一个月即退回,除非双方口头协议。

后经我部工作人员冼耀富多次电联催促客户领取此邮件后,客户于2019年11月14日前已过来取走件(具体是哪一天已无法确认),后来客户携此邮件于2019年11月14日再次来到我部要求我部工作人员冼耀富帮忙加盖邮戳,但挂号信拿过来时已经拆封了,当时并无留意该问题,因此就帮忙加盖了邮戳,即2019年11月14日的邮戳时间,上述情况均由我部工作人员冼耀富陈述当时的事实。

”庭审中,原告称因被告未能及时将商标注册证送达给原告,导致原告丧失了使用涉案商标的黄金期,造成巨大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另查明,被告齐翔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21日,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为被告张某1,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不含专利服务代理)、商标代理、商品信息咨询、代理工商登记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涉案《商标委托代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商标委托代理,代理人的义务不仅仅是为委托人递交注册申请,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商标注册进程、接受委托人的询问、并在商标注册成功后及时向委托人转交注册证应是代理人应尽之义务,其中及时向委托人交付注册证不应狭义理解为代理人收到注册证后及时转交,代理人得知可以收取注册证后及时收取亦应是其应有之义,方符合公平原则,方足以保障委托人之权益。

被告齐翔公司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对上述其应负之义务应当知悉明了。

本案中,被告齐翔公司在收到中国邮政的取件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取件,亦未能主动向原告进行解释,反而在原告法定代表人一再咨询催促长达数月的情况下不作回应;

其提交的视频证据无法证明其收取涉案挂号邮件的时间是2019年11月14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中国邮政顺德大良投递部向本院作出的情况说明,被告齐翔公司收取该邮件的时间应早于2019年11月14日,但其至2019年11月14日收取本案起诉状副本后方找到邮局人员加盖投递邮戳,并于11月16日尝试向原告交付商标注册证,可知其亦存在未能在收取注册证后及时向原告交付的事实;

涉案邮件进站待取至被告向原告交付,中间时长将近一年。

综上,被告齐翔公司已违反合同义务,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齐翔公司返还商标代理费以弥补损失具有事实、法律依据。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四个商标已注册成功、原告主要的合同目的已达到,原告对其损失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齐翔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违约情形等情况,确定被告齐翔公司向原告返还商标代理费3000元,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向被告主张利息,该利息性质亦为赔偿损失,本院在上文已对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作出认定,故对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不再支持。

被告齐翔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某1为其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张某1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被告张某1应对被告齐翔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雄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商标代理费3000元;

二、被告张某1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佛山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雄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佛山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张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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