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10民初28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李博,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全红,男,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霍州市。
委托代理人:吴加标,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霍州市,系吴全红儿子。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下称宝岛眼镜)与被告吴全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岛眼镜的委托代理人许李博,被告吴全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加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宝岛眼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岛眼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