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53号原告:东莞力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林村新隆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黎玉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士坤,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振兴,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深圳奈特潜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第二工业区57号B620、B623。
法定代表人:余振兴。
原告东莞力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振兴、深圳奈特潜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027××××.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力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力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