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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昌理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3283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昌理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昌理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3283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昌理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为441********3916。

经营者:屈昌理,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42************975。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昌理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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