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81号原告:佛山市花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万石工业区自编8号。
法定代表人:周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婷婷,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佛山市华美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1。
被告:曾某1,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原告佛山市花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华美鑫铝业有限公司、曾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门窗装饰件(T0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佛山市花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花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花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