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86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安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社区*民委员会林头大道10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A4L29J。
法定代表人:符某1。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安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