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宝祥,男,1996年1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兴业县************。
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羁押,同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祥瑞,北京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三部刑诉(20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宝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陈宝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7月始,在未获得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陈宝祥受他人委托,租赁中山市**************为仓库,雇佣他人在电磁炉白机上张贴假冒美的相关标识、标签,后通过网店销售,截止案发时,累计销售金额共121454.9元。
2019年8月22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酒店将被告人陈宝祥抓获归案,并在上述仓库内缴获贴有假冒美的相关标识、标签的电磁炉179台、美的效能标识39张、美的电磁炉参数标签39张、使用说明书66本,在被告人陈宝祥处缴获手机2部。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宝祥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宝祥系初犯、偶犯,犯罪期间短,涉案金额并非特别巨大,主观恶性不大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宝祥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宝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宝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宝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宝祥系初犯,犯罪期间短,涉案金额并非特别巨大,主观恶性不大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宝祥是偶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宝祥在作案期间持续雇佣他人在电磁炉白机上张贴假冒美的相关标识、标签并予以销售,显非偶犯,故对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宝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缴获的贴有假冒美的相关标识、标签的电磁炉179台、美的效能标识39张、美的电磁炉参数标签39张、使用说明书66本及手机2部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