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20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吴江,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慈玉,女,汉族,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9*,公民身份号码440**********6*32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烁,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慈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杜慈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