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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志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9民初31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志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志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民初31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志强,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志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杨志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杨志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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