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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孙东奶茶店与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民终2412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东区孙东奶茶店与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孙东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民终2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区孙东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之一)。

经营者:诸日新,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标,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艳珍,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东区孙东奶茶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3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东区孙东奶茶店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市东区孙东奶茶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东区孙东奶茶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上诉人中山市东区孙东奶茶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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