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398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文爱玲,均系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清辉,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清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以已与被告许清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